車禍引發(fā)賠償糾紛 經法院庭前調解被害人獲賠27.5萬元
本報訊(記者 黃仕忠 通訊員 鄺莉)調解解決糾紛,有利于當事人自覺履行協(xié)議,減少當事人的對抗,維持雙方的和諧關系。近日,在源城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的協(xié)調下,一起長達兩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得到化解,雙方握手言和。
2008 年12 月17 日,肇事司機許某駕駛粵P 牌小車與第三人馮某駕駛的助力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馮某駕駛的助力車搭載的乘客余某受傷。2009 年1 月6 日,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許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,馮某和余某不承擔事故責任。事故發(fā)生后,余某因賠償問題與許某未能達成一致意見,遂將許某、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告到源城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。
法院受理該案后,承辦法官通過查閱卷宗材料,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進行庭前調解,希望能通過調解化解雙方的矛盾。經過一個星期來回幾次的調解工作,原告自愿放棄了部分訴訟請求,同意除被告許某在此之前已經支付的費用外,再由被告許某一次性賠償原告余某各種經濟損失 27.5 萬元,被告許某履行以上賠償款項后,原告余某同意不再追究其任何責任。被告許某的車輛粵P 牌所在人保財險河源市分公司的保險賠償款合計17 萬元,由被告人保財險河源市分公司直接賠付給被告許某。日前,27.5 萬元的賠償款已全部交到原告余某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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