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所介入化解動物侵權糾紛
本報訊(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劉劍鋒)“飼養(yǎng)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。”日前,連平縣大湖鎮(zhèn)司法所受理一宗動物侵權糾紛案,經過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,家犬主人愿意賠償全部醫(yī)療費用。
據介紹,近日大湖鎮(zhèn)湖東村村民曾某祥到田里干活,途中經過曾某光家,被曾某光養(yǎng)的狗咬傷小腿,花去醫(yī)療費1348 元。曾某祥認為曾某光管理不當,沒有用繩子把狗拴起來,導致其受傷,故要求曾某光賠償其所有的醫(yī)療費用。而曾某光認為曾某祥被狗咬傷,其自己也要負一定責任,只同意賠償一半,雙方因此發(fā)生糾紛,故向司法所申請調解。
在受理該案后,司法所調解員就糾紛實際情況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,了解來龍去脈后,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。調解員把工作重點放在了飼養(yǎng)人曾某光身上,告知曾某光:按照《民法》、《侵權責任法》規(guī)定,飼養(yǎng)動物咬傷他人,飼養(yǎng)人要承擔相關責任。同時,調解員還從情理入手,引導雙方理解鄰里關系的重要性。通過調解員多次動之以情,釋法論理,分析矛盾僵持下去的諸多危害,最終,曾某光同意賠償曾某祥全部醫(yī)療費用,并在調解員的見證下,雙方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。至此,一宗家犬侵權案落下帷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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困擾多年的難題終解決
本報訊(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劉劍鋒)眼見兒子就要上初中辦理學籍檔案了,可因妻子出走十幾年,不能提供有效的證件手續(xù),導致兒子一直沒有辦理戶口。日前,東源縣駱湖鎮(zhèn)司法所工作人員深入走訪群眾,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,經多方查找聯系,最終解決了村民楊某偉的難題。
駱湖村楊屋小組村民楊某偉,其妻子因為家庭矛盾已離家出走十幾年,經多次查找,杳無音信。眼看兒子就要上初中,要辦理學籍檔案了,可因為妻子離家出走,不能提供有效的證件手續(xù),兒子的戶口一直沒入,楊某偉急在心頭,又無計可施。當駱湖司法所走訪了解到楊某偉的實際困難后,急群眾之所急,充分發(fā)揮司法所的職能作用,查找到其妻子劉某及其岳父劉某中的戶籍信息后,多次去函給劉某及其父親劉某中,在劉某及劉某中沒有信息反饋的情況下,又去函貴州省黔西縣谷里司法所,請求協助查找楊某偉的妻子劉某的下落信息。
近日,司法所終于聯系上劉某,經過司法所的調解,楊某偉與劉某達成協議,一是雙方同意離婚;二是小孩楊某威由男方撫養(yǎng),撫養(yǎng)費由男方自行承擔。目前,楊某威的戶口資料也已上報公安機關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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