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分外匯資金要進行稅務備案
政策10:自2013 年 9 月1 日起,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 萬美元以上(不含等值5萬美元)的部分外匯資金,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,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,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。
解讀:該政策降低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門檻,最核心的是原來單筆對外支付等值是3 萬美金以上的,需要到稅務機關出具稅務證明,現(xiàn)在把等值3 萬美元改成了等值5 萬美元。
所以,對于3 萬美元到 5 萬美元這部分就不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手續(xù)。需要辦理稅務備案的項目包括: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,如運輸、旅游、通信、建筑、安裝、勞務承包等;收益項下,部分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;資本項下有關對外支付收入等。
另外,如果外國投資者用中國境內的所得再投資,也就是再投資行為,也需要進行稅額備案。而境內機構支付在境外發(fā)生的差旅、會議、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,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、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等外匯資金,則無需進行備案。
河源國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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