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好心成被告”的警示
黃某平本好心無償搭載,不料途中遇車禍,搭乘老漢受傷住院花去醫(yī)療費6 萬多元。日前,和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黃某平承擔27%的民事賠償責任。(詳見本報8月14日A6版)
這“好心辦壞事”,冤不冤?說冤,確實真冤,黃某平好心搭載老漢一程,卻惹來官司,然回過頭想想,也不冤,黃某平明知三輪摩托車不能載人,卻允許搭乘,且車禍造成后果又如此嚴重。這起事件給人們敲響了警鐘:無論干什么事都要依照法律,按“規(guī)矩”辦事,否則很可能給他人幫倒忙,自己做好事反而會惹事上身。
“好心成被告”挑戰(zhàn)了人們脆弱的道德神經,也引發(fā)諸多市民的關注。一些市民認為,這“好心人”惹禍,其實是一種“成王敗寇”的邏輯。幫忙成功,雙方自然皆大歡喜,還會感激、客氣一番。倘若一旦發(fā)生了不良后果,就開始翻舊賬。
“順風車”載鄉(xiāng)親惹官司,這“順”水人情還做得嗎?這考驗全民的智慧。做了好事還要擔責,太傷人心。然按照現行法律,也確實應該承擔責任。筆者以為,怎樣既鼓勵人們做好事,又在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上兜好底,是考驗全社會的難題,而非僅僅針對相關部門。
張 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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