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港務費等7項收費下月取消 每年可減負約20萬
本報訊 記者 譚興孚 通訊員 陳德峰 日前,財政部、國家發(fā)改委兩部委聯(lián)合發(fā)文《關于取消水運涉企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項目的通知》(財稅[2015]92 號),通知明確,自2015年 10月1日起,取消船舶港務費等7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項目。其中,惠及我市各類船舶的費用主要是船舶港務費和船舶國籍證書費兩項。
記者從河源海事局了解到,取消的7 項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包括:船舶港務費、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、船舶臨時登記費、船舶煙囪標志或公司旗祖冊費、船舶更名或船籍港變更費、船舶國籍證書費、廢鋼船登記費等7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項目。
在上述7 項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中,惠及我市各類船舶的費用主要是船舶港務費和船舶國籍證書費兩項,其中又以船舶港務費占比最大。船舶港務費是每一艘進出我國港口的商船均需繳納的一種費用,該費用由海事局負責征收,征收對象為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,主要用于港口公益性支出,F(xiàn)行的收費標準是國際航線船舶0.71 元/凈噸(馬力),國內航線船舶0.25元/凈噸(馬力)。
據悉,水運領域迄今已累計取消了多批次行政收費項目。于2015 年1 月1 日零時開始實行的,我國100 總噸以下內河船和 500總噸以下海船免征船舶港務費、船舶登記費的新規(guī)定,為在河源的船主實實在在減負超18 萬元。河源海事局負責人表示,以 2014 年為例,轄區(qū)內河船舶征收港務費近 19 萬元。按照這一水平,加之取消的船舶國籍證書費,政策實行后,每年可為轄區(qū)船主減輕負擔20萬元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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